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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受害人坦承曾謊稱為處女:為讓法院嚴(yán)懲他們

2013年09月27日13:26    來源:光明網(wǎng)    手機看新聞
原標(biāo)題:李某某案受害人曾謊稱為處女:為讓法院嚴(yán)懲

2013年9月26日上午9點半,處于輿論漩渦之中長達半年之久的李某某案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期。

面對這個判決結(jié)果,9月26日晚,李某某的代理律師陳樞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于刑期他不好評價,“但肯定得上訴!

從今年2月17日案發(fā)至今,這場訴訟戰(zhàn)綿延7個多月。由于是涉及未成年人的非公開審理案件,卷宗等原始資料處于封閉狀態(tài),因此在漫長的司法等待期間,外間輿論關(guān)于本案的諸多爭議,多是由掌握卷宗的各方律師主導(dǎo),在律師們基于對其當(dāng)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而選擇性地釋放的信息中,輿論難免有被誤導(dǎo)的可能,一些爭議乃是基于片面甚至失實的描述。

回歸事實,是最合適的詮釋。在本案一審宣判前后,本報記者通過相關(guān)渠道查看了該案的視頻資料,并核對了5名被告對警方的供述、受害人對警方的陳述以及案件證人對警方的證言,試圖厘清此案的部分關(guān)鍵事實。

“那要看你們自己的本事”

今年2月16日,李某某在三亞陪父母過春節(jié)。在案發(fā)后夢鴿回憶,兒子李某某那天接到大魏電話,因大魏的表弟小魏從長春來北京,想找?guī)讉小伙伴聚會,李某某應(yīng)允,并即刻訂了機票獨自回京。

當(dāng)天聚會地點訂在海淀區(qū)五道口附近的Global夜半酒吧。此前李某某就曾來過該酒吧,并與酒吧領(lǐng)班張偉(化名)互留手機號碼并有短信互動。夢鴿在案發(fā)后對張偉的一份控告函中提及,2012年年底開始,張偉“曾多次以電話和短信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fā)的短信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guān)心”。

2月17日案發(fā)當(dāng)日凌晨零點半,李某某駕一輛奔馳、大魏駕一輛奧迪Q7先后抵達Global夜半酒吧。至此,當(dāng)晚來酒吧的有4個未成年人:李某某,大魏,大魏的表弟小魏,大魏的高中同學(xué)張某某;以及兩位成年人:24歲的王某,來自河北的李某。

酒吧音樂勁爆,“天蝎座”包間指示燈藍光幽幽。6個年輕人齊聚這個足以容納20人、最低消費為2000元的包間內(nèi),喝酒、唱歌、玩游戲。

隨后有兩個女孩進入“天蝎座”包間,一是酒吧駐場兼職徐某某;另一位是受害人楊某某。

對徐、楊二位是被李某某等人邀請進包間的還是被酒吧工作人員主動帶入的,雙方對警方的供述不一。控辯雙方一致的說法為,楊某某此前就與張偉相識,當(dāng)晚楊某某系隨同張偉進入包間;在包間內(nèi),5名被告在詢問有關(guān)楊某某的事宜時,系通過張偉傳話。而在徐某某當(dāng)晚被趕出包間時,李某某通過中間人張偉支付了她300元小費,徐在面對警方詢問時也承認這一點。

這場深夜聚會持續(xù)約3小時。本報記者查看的酒吧監(jiān)控視頻資料顯示,凌晨3時36分,楊某某出現(xiàn)在視頻中,她右邊摟著身著黑衣的酒吧領(lǐng)班張偉,左側(cè)被李某某扶住,其后張某某與王某跟隨,4人一起從位于地下一層的夜半酒吧往出口走。楊某某彼時步態(tài)不穩(wěn),似酒醉,靠近她的李某某在鏡頭中有一個明顯的甩手動作。

離開酒吧后,張偉和楊某某上了大魏的Q7。白色奔馳與Q7載著這群未盡興的年輕人趕往下一個夜宵地點金鼎軒。在張偉發(fā)表的自述中,在去金鼎軒的路上楊某某因醉酒,還曾在四環(huán)橋上停車下來吐了一次。

楊某某為何要在身體已明顯不適的情形下在深夜跟隨李某某一行去吃夜宵?李某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訊問時回答,“張偉要和我們一起去(吃飯),女的說張偉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們一起走了!逼溆4名被告的供述與李某某相符。

而楊某某在報案時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她當(dāng)時覺得自己喝多了想離開,“這時他們中的一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運動褲的人(即李某某)就說要我和他們一起先去吃飯,我說不去,后來,張偉說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那幾個人拉著上車走了!

但是張偉對警方的陳述則與楊某某有明顯矛盾,他在一次對警方的筆錄中稱,“我不知道楊某某為什么要跟著去,是誰叫她一起去吃飯的我不知道。”

在離開酒吧前,有幾位被告稱已與張偉談妥后續(xù)事宜。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對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與張偉談好了楊某某的“出臺”,出臺費為1000元。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對警方的供述中稱,在酒吧包間內(nèi),“張偉直接說1000元人民幣就可以"出臺"!

此案中的關(guān)鍵證人、河北的李某也對警方提及張偉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間中)剛開始喝酒的時候,李某某就問張偉他介紹來的陪酒女是否能夠帶走,就是指帶走發(fā)生性關(guān)系,張偉就說那要看你們自己的本事,能說好就行!

而身為證人的張偉則向警方稱,他在事發(fā)當(dāng)晚明確答復(fù)李某某的是楊某某不出臺,“我說出臺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飯倒是可以”。張偉也對警方供述,他跟楊某某提出過李某某要給她1000元,但又稱“那1000元錢完全就是楊某某陪他們喝酒做游戲的小費”,并非出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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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編:齊賀、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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