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過了追訴期,怎么懲處惡性犯罪?

2019年09月20日08:00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過了追訴期,怎么懲處惡性犯罪?

  ■王梓佩

  1986年9月至1991年4月,韓國京畿道華城臺安邑接連發(fā)生10起針對女性的綁架、強奸、殺人案,手段極其殘忍。日前,韓國警方重新翻查證據(jù),經(jīng)比對發(fā)現(xiàn)受害者衣物上的DNA與監(jiān)獄里收押的李某一致,李某此前因其他罪行已被判處無期徒刑。

  韓國于2015年廢除了追訴時效制度。然而,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華城連環(huán)殺人案還是要適用作案時法律規(guī)定的15年追訴期。因此,韓國警方表示,雖然已過追訴時效,嫌疑人可能不會受到懲罰,然而由于公眾對此案高度關注,會考慮公開嫌疑人身份。

  這或許會成為對犯罪者信息公開制度的又一次嘗試。1996年美國頒布《梅根法案》,韓國隨后在網(wǎng)上開設了“性犯罪者公布欄”。如果該嫌疑人被警方通過“公開身份信息”的方式處理,或許可以為在刑罰以外處理惡性犯罪提供思路。

  無須諱言,信息公開會對公民的隱私權造成沖擊,更會影響到日后的生活工作,不利于其回歸社會。因此,即便公開信息是多方權衡之后的選擇,在采取具體行動時也必須遵循一定的規(guī)范。美國各州就在《梅根法案》的基礎上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工作。不難看出,增添這樣的條款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相關問題的重視,但職業(yè)禁止可能還不足以起到管理與震懾作用。

  目前,最高檢已作出表態(tài),將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開制度,而“失信者名單”公開工作也在逐步落實。可以期待,我國在性犯罪為代表的惡性犯罪方面,與刑罰配套的管理制度將進一步完善。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