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論文抄襲的認定標準不能“縹緲不定”

劉婷婷

2019年04月04日08:13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論文抄襲的認定標準不能“縹緲不定”

又是一場沸沸揚揚的“論文抄襲”風波,而站在風口浪尖的,不僅是舉報者和被舉報者,還有“復制比”。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姚洪軍關注本院院長侯懷霞涉嫌“抄襲”已經(jīng)9年。由他提供的中國知網(wǎng)查重報告顯示,侯的博士論文除本人已發(fā)表文獻復制比達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別為97.8%、69.1%、55.4%、53.1%、47.6%。但是,無論是給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舉報信,還是跟涉事學校反映情況,一一打電話給期刊和論文原文作者,包括在網(wǎng)上發(fā)帖,姚洪軍無一例外地碰壁。(《中國青年報》4月3日)

之所以碰壁,是因為僅僅憑借“查重報告”,還判定不了“論文抄襲”?陀^而論,“復制比”居高不下,的確是很多“抄襲論文”的一大表征,如今很多作假論文浮出水面,就是因為過不了“查重”這一關。

但還應看到,查重檢測本身也存在客觀不足。除了已發(fā)表文獻,對于科普性敘述、新聞類報道、歷史性綜述等引用,所占“復制比”應當被合理壓縮。又比如,查重檢測是近些年才推廣開展的,但有些論文的寫作,是在有關學術規(guī)范出臺之前,以現(xiàn)在的標準“倒查”過去論文,的確能發(fā)現(xiàn)“瑕疵”,但也很容易讓人反感“溯及既往”,而這也是上海政法學院、中國海洋大學等高校認定侯懷霞不構成“論文抄襲”的重要原因。

這種現(xiàn)實尷尬其實也是立法的尷尬。所謂抄襲,“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fā)表”,是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令人遺憾的是,誰能評定“抄襲”,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范。根據(jù)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于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答復》,抄襲侵權“需具備四個要件”,即行為具有違法性、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還歸納出“高級抄襲”和“低級抄襲”的概念,但論文抄襲的認定標準,依舊“縹緲不定”。

客觀上,認定抄襲的難度,不乏技術層面的原因。目前,從外國到國內,除了知網(wǎng)查重、Turnitin比對等,并沒有更科學、更準確的鑒定手段?v觀各大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論文鑒定,盡管有學校為之背書,但“獨立性”與“權威性”,也一直為各方詬病和不滿。

論文抄襲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是國之大事。放任論文抄襲愈演愈烈,必然導致學術風氣敗壞、教育腐化。對任何“抄襲論文”線索,須緊抓“蹊蹺之處”不放,作出令人信服的定論。從長遠看,應當在深入調研、系統(tǒng)論證的基礎上,對抄襲論文的鑒定標準、調查程序、處理措施作出明確規(guī)范,確保論文鑒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規(guī)范性,讓學術更加純凈,也讓大學校園更為清朗。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