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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350萬修陰宅”是典型的“公權私用”

莫清青

2014年08月27日14:22    來源:人民網(wǎng)-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案今年4月移送至佛山審理后至今尚未開庭,不過,昨日廣州中院審理的一起貪污詐騙案已揭開陳案的冰山一角。(8月27日 《新快報》)

從材料上看,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利用手中的公權,授意揭陽市國土局、公路局給自己的“老友”林培強撥款350萬元,表面是支持林培強的培鎣公司復墾耕地、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整治、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實則是利用培鎣公司建設之名,假托林培強之手為自己修建“風水宅”。

筆者認為,市委書記利用手中公權,撥款350萬元支持自己的“陰宅”建設背后,隱藏著典型的一個現(xiàn)象:“公權私用”。

通常來說,公權是基于社會公眾意志而由國家機關依法具有和行使的強制力量,目的是維護公權益。公權擁有者通常是具有和行使強制力量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的最重要基準是要突出這個“公”字。但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權的工作人員沒有把公權完全用在維護社會之“公益”,而是用在維護部門乃至一己之“私利”上。

“公權私用”往往會造成公權力的濫用,損害社會公平公正,破壞社會和諧穩(wěn)定,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會踐踏國家法律法規(guī)。毋庸置疑,“公權私用”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攔路虎”。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diào)指出:“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 權力行使者手中的權力不是自然產(chǎn)生的,而是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行駛者只能利用手中權力服務于人民群眾,為群眾集體謀利。

筆者認為,避免“公權私用”,一方面應當實現(xiàn)公權力的“透明”運行,讓權力分配和權力執(zhí)行平鋪在陽光下“暴曬”,就像廣東德慶縣、江西武寧縣等地,通過將縣委書記權力的運行環(huán)節(jié)、流程等全部用制度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規(guī)范縣委權力運行”,這樣就能夠讓廣大黨員和老百姓全程參與和監(jiān)督,有效避免權力濫用。

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法制建設實現(xiàn)對公權力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監(jiān)督控制。防止權力濫用而對社會公益、人民權利造成危害,實現(xiàn)依法行政、依法治權、依法治官,進而實現(xiàn)依法治國這一治國方略。

當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正進入“整改落實,建章立制”關鍵環(huán)節(jié),黨員領導干部必須處理好公私問題,正確對待公權,嚴格用好公權,做到公私分明、一心為公、克己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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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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