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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不能讓腐敗掮客興風作浪

劉武俊

2013年09月24日08: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不能讓腐敗掮客興風作浪

近日,北京西城區(qū)檢察院向媒體透露,該院反貪局在近兩年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現(xiàn)了“行受賄代理人”,這種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坝H朋好友”、“專家學者”和“退休干部”,成為行受賄犯罪的專業(yè)經(jīng)紀人且成為主力軍。其中,“退休干部”作為行受賄代理人更受“歡迎”。(《北京青年報》9月23日)

“行受賄代理人”是一種頗為隱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接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接受,再轉(zhuǎn)由自己支配,行賄人也心照不宣地將賄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這種模式下,受賄人與行賄人一般沒有直接接觸,而受賄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賄賂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擁有“使用權”。這種犯罪模式阻斷了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的直接聯(lián)系,給反貪偵查帶來一定困難,容易使腐敗分子規(guī)避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賄經(jīng)紀人”這類“腐敗掮客”是權錢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權錢交易的市場,就可能滋生這類經(jīng)紀人,滿足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的“不法需求”,從而為腐敗行為推波助瀾。因此,懲治腐敗犯罪,不僅要嚴懲行受賄職務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視充當腐敗掮客的“行受賄經(jīng)紀人”,要嚴厲打擊這些蒼蠅。

退休干部成為最受歡迎的“行受賄經(jīng)紀人”,緣于他們的特殊人脈等資源。不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休前建立了龐大的“關系網(wǎng)”,退休后與企業(yè)接觸更加便捷。建議有關部門對退休干部到企業(yè)或行業(yè)協(xié)會任職兼職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jiān)督,退休干部也要加強自律,切勿因干“行受賄代理人”的非法勾當葬送安逸的晚年生活。

“親朋好友”成為受賄者的“經(jīng)紀人”,緣于所謂的彼此信任和親密關系。這種經(jīng)紀人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其中不乏情婦、“小三”扮演催化劑、中轉(zhuǎn)站、安全通道、洗錢機器等多重角色。這種情況下,行賄人會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要求,事后將好處費交給代理人。行賄人與受賄人通常并未謀面,代理人接受賄賂后,或者轉(zhuǎn)交受賄人,或者通過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將受賄財物隱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賬戶,供受賄人日常消費使用。這些“代理人”也經(jīng)常成為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的經(jīng)紀人。

“專家學者”成為日趨活躍的行受賄代理人,緣于掌握評審權或內(nèi)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如今,一些政府招標項目,大都會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專業(yè)評審。投標單位為了順利中標,都會想方設法取得項目負責人的“支持”和“內(nèi)幕信息”,而作為第三方的評委,既能直接聯(lián)系項目負責人,又掌握有關信息,同時專家、學者的身份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易接觸,因而成為投標單位渴望“拉攏”的對象。一些法律意識不強、貪欲大的評委容易被投標單位拉上黑船,成為隱蔽而活躍的行受賄代理人。

我國法律規(guī)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同樣可能構(gòu)成介紹賄賂罪;而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有分成、獲利行為的,還可能構(gòu)成行受賄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條的介紹賄賂罪規(guī)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行受賄經(jīng)紀人的姑息遷就,就是對腐敗行為的心慈手軟。遺憾的是,盡管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介紹賄賂罪,但在現(xiàn)實的司法判決中,“介紹賄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嚴懲,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多,真正判實刑的少。介紹賄賂罪最高刑期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實踐中適用實刑較少,建議適當提高介紹賄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慮設罰金刑,增加介紹賄賂的風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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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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