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超市“私罰小偷”同樣違法

歐陽晨雨

2019年08月13日07:5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超市“私罰小偷”同樣違法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江蘇省宿遷市某超市原工作人員反映,該超市抓住小偷后,會與其簽訂一份和解協(xié)議書,并處以遠超過所偷數額的罰款。從2008年至今,超市總計獲得了超百萬元的賠償。目前,當地派出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

  盜竊是侵犯公民或集體財產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法律,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fā)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其扭送公安機關。即便偷竊行為并沒有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僅需要進行治安處罰,群眾也有將其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利。對于財產受到侵犯的超市,的確可以光明正大地“抓小偷”。

  問題是,超市在抓住小偷之后,有權力直接懲罰小偷嗎?翻看我國法律,并沒有賦予特定國家機關之外的主體以懲罰之權。超市即便是“受害者”,也不是能懲罰他人的適格主體。根據報道,該超市對抓住的小偷進行“內部懲罰”,簽訂所謂的“和解協(xié)議”,已經成為一筆金額不菲的“生意”。

  審視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數額沒有達到法定標準,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和江蘇省有關立案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從本案情況看,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理應依法調查立案,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其實,關于“私罰小偷”合法與否,并不是多么難判斷的事情。問題在于,如果有關舉報屬實,超市在這么長的時間“挑戰(zhàn)”法律紅線,為什么沒有得到查處糾正?如果不是前員工舉報,恐怕事件也不會曝光。據報道,在超市的“稽核室”里,就冒用了轄區(qū)派出所的名字,“假牌子”比真名字多個“路”字。從辦案程序上說,如此明顯的敲詐勒索行為,恐怕還不能草草了事。

  小偷固然可惡,應當受到懲罰,但借機“私罰”漁利、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行徑,同樣令人憎惡。有關部門應當把事實真相查個水落石出,把板子打在責任人身上。如此,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態(tài)度。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